3.2 !设计等级
】。。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
【 ,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
,
5 !。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
,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
》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 4 》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
, ? 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
4 !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