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设计等级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