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7.2  自然通风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7.2.2  住宅的平面空间组织、剖面设计、门窗的位置、方向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宜采取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  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