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96-2011 建标库

5.8  门窗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  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5.8.6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m2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的规定。

    注:1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括门上亮子高度,宽度以平开门为准。

        2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低差时,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