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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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用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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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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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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