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分类因目的不同而有多种分法,如按防火、等级、规模、收费等不同要求有不同的分法。本标准按使用功能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

3.1.2  民用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分类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来划分的。当建筑高度是按照防火标准分类时,其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一般建筑按层数划分时,公共建筑和宿舍建筑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大于等于7层为高层;住宅建筑1~3层为低层,4~9层为多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宜在本标准内作统一规定。在专用建筑设计标准中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来划分,如交通建筑中一般按汽车客运站的大小划为一级至五级,体育场馆按举办运动会的性质划为特级至丙级,档案馆按行政级别划分为特级至乙级,有的只按规模大小划为特大型至小型来提出要求,而无等级之分。因此,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等级划分标准,设计时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