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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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3]169号文的要求,对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进行全面修订。本标准是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基础上修编改名为《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原《通则》自实施以来,在标准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经济技术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节能、绿色理念的强化,使得建筑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功能复杂化、综合化,加之新材料、新技术也不断涌现,因此需要对原标准进行修订,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和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编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的重要通用标准,以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着“增、留、删、改”四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还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本标准作为国家标准应适用于城乡。乡镇建筑规模小、标准低,但本标准的日照、通风、采光、隔声等规定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标准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  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如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等,这些要求无量的指标,但作为设计的重要理念和原则,不可忽视。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根据《城乡规划法》,将第5款改为“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强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乡村。为了打破当前城市风貌“千城一面”、建筑缺乏地域特色等问题,增加了“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