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8.2  暖通空调

8.2.1  设有供暖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城市热力规划、气候、建筑功能要求确定供暖热源、系统和运行方式;

    2  独立设置的区域锅炉房宜靠近最大负荷区域,应防止燃料运输、存放、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  热媒输配管道系统的公共阀门、仪表等,应设在公共空间并可随时进行调节、检修、更换、抄表;

    4  室内供暖、室外热力管道用管沟或管廊应在适当位置留出膨胀弯或补偿器空间;当供暖管道穿墙或楼板无法计算管道膨胀量,且没有补偿措施时,洞口应采用柔性封堵;

    5  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应设在专用房间内;

    6  当室内采用地面埋管供暖系统时,层高应满足地面构造做法的要求。

8.2.2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风采集口应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新、洁净的位置或地点;废气及室外设备的出风口应高于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高度;有毒、有害气体应经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与地下供暖管沟、地下室开敞空间或室外相通的共用通风道底部,应设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篦网;

    2  通风机房、吊装设备及暗装通风管道系统的调节阀、检修口、清扫口应满足运行时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3  贮存易燃易爆物质、有防疫卫生要求及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气体的房间,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并按环保规定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4  事故排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口、天窗、出入口等位置;且排风口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否则宜高出6.0m以上;

    5  除事故风机、消防用风机外,室外露天安装的通风机应避免运行噪声及振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和消声隔振措施;

    6  餐饮厨房的排风应处理达标后向室外高空排放。

8.2.3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我国节能减排、环保政策等选用空调冷热源、系统及运行方式;

    2  层高或吊顶、架空地板高度应满足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清扫和检修要求;

    3  风冷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水冷设备既要通风良好,又要避免飘水对行人或环境的不利影响,靠近外窗时应采取防雾、防噪声干扰等措施;

    4  空调管道的热膨胀、暗装设备检修等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2.1条、第8.2.2条的相关规定;

    5  空调机房应邻近所服务的空调区,机房面积和净高应满足设备、风管安装的要求,并应满足常年清理、检修的要求。

8.2.4  既有建筑加装暖通空调设备不得危害结构安全,室外设备不应危及邻居或行人。

8.2.5  冷热源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预留大型设备的搬运通道及条件;吊装设施应安装在高度、承载力满足要求的位置;

    2  主机房宜采用水泥地面,主机基座周边宜设排水明沟;

    3  设备周围及上部应留有通行及检修空间;

    4  多台主机联合运行的站房应设置集中控制室,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锅炉房控制室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且固定的观察窗。

8.2.6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