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6.16.1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且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6.16.2 管道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管线不应敷设在同一管道井内。
2 管道井的断面尺寸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所需空间的要求。当井内设置壁装设备时,井壁应满足承重、安装要求。
3 管道井壁、检修门、管井开洞的封堵做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管道井宜在每层临公共区域的一侧设检修门,检修门门槛或井内楼地面宜高出本层楼地面,且不应小于0.1m。
5 电气管线使用的管道井不宜与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经常积水的潮湿场所贴邻设置。
6 弱电管线与强电管线宜分别设置管道井。
7 设有电气设备的管道井,其内部环境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6.16.3 进风道、排风道和烟道的断面、形状、尺寸和内壁应有利于进风、排风、排烟(气)通畅,防止产生阻滞、涡流、窜烟、漏气和倒灌等现象。
6.16.4 自然排放的烟道和排风道宜伸出屋面,同时应避开门窗和进风口。伸出高度应有利于烟气扩散,并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的高度、距离和积雪深度确定,伸出平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0.6m。伸出坡屋面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小于1.5m时,应高出屋脊0.6m;
2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为1.5m~3.0m时,应高于屋脊,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3 当烟道或排风道中心线距屋脊的水平面投影距离大于3.0m时,可适当低于屋脊,但其顶部与屋脊的连线同水平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大于10°,且伸出屋面高度不得小于0.6m。
6.16.5 烟道和排风道的设置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