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

6.6.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应根据功能合理布置,位置选择应方便使用、相对隐蔽,并应避免所产生的气味、潮气、噪声等影响或干扰其他房间。室内公共厕所的服务半径应满足不同类型建筑的使用要求,不宜超过50.0m。

    2  在食品加工与贮存、医药及其原材料生产与贮存、生活供水、电气、档案、文物等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不应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在餐厅、医疗用房等有较高卫生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应避免布置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等有水房间,否则应采取同层排水和严格的防水措施。

    3  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

6.6.2  卫生器具配置的数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男女厕位的比例应根据使用特点、使用人数确定。在男女使用人数基本均衡时,男厕厕位(含大、小便器)与女厕厕位数量的比例宜为1:1~1:1.5;在商场、体育场馆、学校、观演建筑、交通建筑、公园等场所,厕位数量比不宜小于1:1.5~1:2。

6.6.3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的平面设计应合理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管道布置应相对集中、隐蔽。有无障碍要求的卫生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无障碍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公共厕所、公共浴室应防止视线干扰,宜分设前室。

    3  公共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4  公共活动场所宜设置独立的无性别厕所,且同时设置成人和儿童使用的卫生洁具。无性别厕所可兼做无障碍厕所。

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应根据使用特点合理确定,并不应小于表6.6.4的规定。交通客运站和大中型商店等建筑物的公共厕所,宜加设婴儿尿布台和儿童固定座椅。交通客运站厕位隔间应考虑行李放置空间,其进深尺寸宜加大0.2m,便于放置行李。儿童使用的卫生器具应符合幼儿人体工程学的要求。无障碍专用浴室隔间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表6.6.4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

6.6.5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手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3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手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m。

    5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中心距侧墙或隔板的距离不应小于0.35m,小便器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6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盥洗槽的距离,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5m。

    7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

    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m;小便器或小便槽双侧布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m(小便器的进深最小尺寸为350mm)。

    9  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进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6.6.6  在交通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站、医院、大中型商店、博览建筑、公园等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办公楼等工作场所的建筑物内宜设置母婴室。母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婴室应为独立房间且使用面积不宜低于10.0m2

    2  母婴室应设置洗手盆、婴儿尿布台及桌椅等必要的家具;

    3  母婴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