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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 : 3.1.1 】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 ,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 :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