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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 3.—1.2 《。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