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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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用建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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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3 】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