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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