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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