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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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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民用?建筑分类
】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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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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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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