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352-2019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