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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 》 ,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   —  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