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基本规《定,
】。
3.1 民】用,建筑分类
】
3.1.1! ,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可分为《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
《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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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
3 !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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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
3《.1.3 》。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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