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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混合!材料: 【 ,5.5.《1, :混合材料掺加—量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需说明下—列问题 》 》 ?(1)对《老厂扩建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参考!老,厂实际?生产经验来》确定:; : 】。。。 (2)新厂亦可采!用类:比法即用全国大中】型水泥工厂同类【型、同?品种及相同(或相似!)混:合材料实际》掺加量等因素—。来,确定; 【 —(3)混合材料掺】加量应根据本—厂熟料质《量、混合材料质【量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