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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混合【。材料 《 ? 5.5.【1 : 混合材料》掺加:量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需说明下列问题】 】 , (1)对老厂扩建!项,目可在同等》条,件下参考《老,厂实际生产经—验来确定《;, 《 : (2)新】厂亦:可采:用类比法即用全国】大中型水泥工—厂同类型、同品【种及相?同,(,或相似)混合材料】实际掺?加量等因素》来确定; 】 ? (3)混【。合材料?掺加量应根》据本:厂熟料?质量、混合材—料,质量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