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空气《调节
》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1!.4:.2 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
《
11.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内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不宜顶层布置宜【集中布置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少外窗面积同【时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
》 2《 , 中:央控制室和化验室的!成,型室、养《生室设?置在底层时应—设置双层窗;—炎,热地区的中央控制】。室空气调节房间【。宜设置外走廊;
】
【 3 空—调房间的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冬季应能密闭;
!
】 4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采暖期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
11》。.4.4《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招待所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
:
2 !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
: : 3 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
4 !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11】.,4.5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
?
】2 除下列—规定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
:
—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
,
【 2)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 《 3)应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
】 3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
?11:.4:.6: 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设!置集中制《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宜采用冷《水机:组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所需空气—调节的冷负荷;
】
《
2 【 单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温、湿度【要求分别《选用空气调节设备;!办公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宜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加!新风机组;》机,组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整体的恒温】、恒湿机组》且不应少《于2台不得超过4台!;,当其中1台机组【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设?计冷负荷的要求【;
:。
:
《 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或屋顶】。型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