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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空【气调节 【 , :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 11》.4.2  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 】。 11.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内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不宜顶《层布置宜集中布【置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少,外窗面积《。同时: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    2  中央!控制室和化》验室的成《型室、养《生,室设置在底层时【应设置?双层窗;炎热地区】的中:。央控制?室,空气调节房间宜【设置外走《廊;: ?   》  3  》空调房间的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冬【季,。应能密闭; ! ,     4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采,暖期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 1》1.4.《4 :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招待所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 》 ,   2 》 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  3  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 ,  : 4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 11.》4.5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  【   2  除【下列:规定: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 ?    《 ,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      2)】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    3)应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 【 》    3 —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11.《4,.6:  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集中制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宜采用冷》。水,。机组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所需】。空气调节的》冷负荷;《 :     】2  单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温、湿度—要求分别选用—空气:调节设备《;办:。公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宜,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加】新风机组;机组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整体:的恒温、恒》湿机组且不应少于2!台不得超过4—台;当其中1台机】组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设计冷负荷—的要求?; 》    》。 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或:屋顶型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