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空气【调节
【
11.—4.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车间电—力室的计算机室、】。计量管理监测站及轨!道衡:应根据生产》工艺设备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厂前区要求!较高的办公楼、【综合:服务楼、招待所及食!。。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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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建筑物!。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湿度参数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G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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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空气调】节房间的《布置:。。及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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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及其他建》筑内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不宜顶层布》置,宜集:中布置外墙宜北【向并应减少外窗【面积同时向》阳窗应采取遮阳措】施;
! 2 中央控!制室和化验》室的成型室》、养生室设置—在底层时应设—置双层窗;炎—热地区的中央控【制室空气调节房间宜!设置外走《廊;
】 3 【空调房间的通—。风窗夏季应能开启冬!季应能密闭;
】
》 :。 4 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和采暖期最小传】热热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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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 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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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招待所等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集中【且所需空调总面积】。较大时宜采用设【置集中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集中冷站应】设置在冷负荷中【心;
【
2 】有空:气调节要求的建筑】物当总图布置比较分!散且每幢建筑物【所需:空,调面积较大时—各建:筑,。物,宜,采用独立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空】调机房宜设置—在建:。筑物底?层或: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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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各【主要生产车间控制室!、电力?室及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空!调需要时宜采—用局部空气调节【系统;
》
— 4 中央控制!室、化验室等有温、!湿度:要求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温、湿度自》动控制装《置
?。
1》1.4.5 — 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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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送、回风总管以【及新风系统》。的送风管道上均应设!置防火?装置
【
: 2 除下列!规定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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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
《。
】 2:)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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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应注意控!制材料的燃烧—性能:、发烟性能和热解产!物的毒性
!
3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粘接》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
1》1.4.《6 空气》调节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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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设置集【中制冷站《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宜采用冷】水机组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机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1》台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保证》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所需空》。气调节的冷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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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单体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应》根据:建筑物温、》湿度要求分别—选用空气调节设备;!办公楼、招》待所等建筑物—。宜采用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或变》制,冷,剂流:量(V?RV)系统加—新风机组《;机组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置备:用机组;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整体的恒温、恒湿】机组且不应少于2】台不得超过4台;】当其中1台机组发生!故障停运时其—余机组应能满—足设计冷负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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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车间电力室、!控制室?、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宜《采用工业《型分体空调或屋【顶型全?空气集中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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