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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照    明【 《 8.7.】1 :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破—碎机、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巡检工需要经】常,监视、观《察的地点应采用局部!照明:并应符?合表8.7.1-1!的规定?。 》。 ,表8.7.1—-1  工作场所或!设备采用局部照【明的地点 — 【  《   2《  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    》   ?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厂房—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   3)封闭式皮!带走廊灯具可采用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  3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符合表8.7.1-!2的规定 ! 表8.7.1-】2,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 《 , 》 8.7.】2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泥工—厂采:用的照度标》准值:(l:x)宜按15~3】0、50、》75、100、1】50:、20?。0、30《0,、500分级;【 —    2  【照明设?。计时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6;非》。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7; 》 ,     【3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应符合?表,8.:7.:。2的规定 】 :表8.7.2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 — 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7.3】的规定 【 表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 : — 》 ,。   【  注UGR—统一眩光值;U【0照度?均匀度;《Ra:显色指数 】。。 8.7》.4 ?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应符合表8.7.】。4的规定 》 表—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表 【 《 : 【 《8.7.5》 , ,照明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窑】、磨、烘干机、【篦式冷却《机,。、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     2 ! 生产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室、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室外照明宜采—用分散控制或自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