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 《 照 明【
《
8.7.】1 :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破—碎机、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巡检工需要经】常,监视、观《察的地点应采用局部!照明:并应符?合表8.7.1-1!的规定?。
》。
,表8.7.1—-1 工作场所或!设备采用局部照【明的地点
—
【
《 2《 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
》 ?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厂房—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 3)封闭式皮!带走廊灯具可采用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 3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符合表8.7.1-!2的规定
!
表8.7.1-】2,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
《
,
》
8.7.】2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泥工—厂采:用的照度标》准值:(l:x)宜按15~3】0、50、》75、100、1】50:、20?。0、30《0,、500分级;【
— 2 【照明设?。计时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6;非》。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7;
》
,
【3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应符合?表,8.:7.:。2的规定
】
:表8.7.2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
—
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7.3】的规定
【
表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
:
—
》
,。
【 注UGR—统一眩光值;U【0照度?均匀度;《Ra:显色指数
】。。
8.7》.4 ?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应符合表8.7.】。4的规定
》
表—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表
【
《
:
【
《8.7.5》 , ,照明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窑】、磨、烘干机、【篦式冷却《机,。、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
2 ! 生产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室、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室外照明宜采—用分散控制或自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