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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照    明 】 : : 8.《。7.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破碎机、】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巡检工需要经—。常,监视、观察》的地点应采用—局部照明并应符【合表8.7.1-1!的规定 》 : 表8.7—.1-1  工【作场所或《设备采用局部照【明的地点 ! ?   —  2  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  》    《 ,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厂房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    3)封【闭式皮带走廊灯具】可,采用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3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符合?表8.7.1-2的!规定 — 表8.7—.1-2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 》 8】。.7.?。2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水泥?工厂采用的照度【标,准值(lx)宜按1!5~30、5—0、75、100、!150、《200、300、5!00分级; 】     2】  照明《设计时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6;?非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7; —  《   3《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应符合表8—.7.2的规—定 》 表8.7.2】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 — : , 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7.【3的规定 ! 表8.7.3 】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 ! —    — 注UGR》统,一,眩光值;U0照【。度均:匀度;Ra显色指数! :。 , , 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应符合表》8.7.4的—。规定: 表【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表 》 【 】 8.7.5 【 ,照,明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窑、【磨、烘干《机、篦式冷却—机、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    2 — 生产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室、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室外照明!宜采用分散控—制或自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