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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照 ?。   明《 , 8.!7.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破碎!机、磨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巡检工需要经常监视!、观察的地点—应采用局部照明并】应符合表8》.7.1《-,1的规定 【 表8.—7.1-1  工作!场所或设备采用局】部照明的《地点: : 】 ,     2 【 ,照,明光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   【     》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厂房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  :  3)封闭式【皮带走廊灯具可采】用细管直管形荧【光灯 》。 :    《 3: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应符合表8》.7:.,1-2的《。规定 — ,。 ,表8.?7.1?-2  不同场所】的照明?灯,具 》 【 8.7.2  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水泥工—厂采用的照度标准值!(lx?)宜按15~—30、?50:、7:5,。、100、》150、200、3!00:、50?0分级; 【  《 ,  2? , 照明设计时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6;非生产车间维】护系数值《取0.7; —。 ? :。 ,   3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应符合表8.7】.2的规定 】 表《8.7.2 —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 , , 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8.7.3—的规定 》 表8—.7.3《  水泥工厂—一般:照明标?准值 ? 】 , ? : ?。 , , , 注U?GR统一眩》光值;U0照度均匀!度;Ra《显色指数《 ? 8.7.【4 :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应符合表8.7【.4的规定 【。 :。 表8《.7.4  照明】功率密度值》及照度值表》 《 》 , 【 8.7.5 【 照明配电》。及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窑、磨、!烘干机、篦式—冷却机、电收尘器、!。大型袋式收》。尘,器等:金属导体设备内检修!用,手提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 》    2》  生产车间内【的照明宜在照明配电!箱上:集中分区控制生活】室、控制室》、门灯等《宜分散控制;—道路照明宜自动【控制;室外》照明:宜采用分散控制【或自:动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