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8-2010 建标库

6.3  隔声减噪设计

6.3.2  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和用地等多种因素的限制,部分医院的病房楼难以避免位于交通干线旁。因此,为了保证病房内的噪声级达到基本限值的要求,本条特规定应对其外围护结构做综合隔声设计,以满足使用的基本条件。

6.3.3  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共振检查室使用时发出瞬态冲击噪声与振动,声级高,振动大,故应远离要求安静的房间。

6.3.5  为保证医护人员更好地休息增加此条规定。

6.3.6  近年来新建医院的病房床头上部均设置医疗带。有些医院医疗带部分嵌入墙体,为便于走管线,墙体两侧病房医疗带背靠背布置并有管线接入,使此部位墙体被破坏几乎贯通,成为声桥,大大降低了墙体的隔声性能,故增加此条规定。

6.3.7  新修订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规定“民用建筑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对垃圾井道设置的规定。

    电梯已成为大部分医院内的基本配置,而电梯运行所产生的噪声与振动给医院内环境带来了新的问题。对电梯采取降噪与隔振措施,费用高,技术上和安全性也不是很成熟。故本条增加了对电梯井道设置不得毗邻病房等要求安静的房间规定。

6.3.8  医院的入口大厅、挂号大厅、候药厅、候诊厅等是医院内人员较为密集、面积较大、净空较高的场所。如采用吸声性能差的材料做装修,这些空间的中频混响时间达4s甚至可能达到10s。当混响严重,人们不能用正常的嗓音交流时,就不得不提高说话的声音,从而又提高了室内噪声水平,严重时室内声级将高达85dB(A)左右,非常嘈杂。对此,应采取对应的声学措施,一是尽可能控制使其室内噪声水平小于72dB(A)(等效声级测量时间应大于5min),或控制室内中频混响时间不大于2s。因此,本条文提出控制此类场所500Hz~1000Hz混响时间不大于2s的规定。

6.3.11  对安装于吊顶内噪声与振动较大的机电设备,受空间、技术和资金等条件限制很难采取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并降至较低水平。因此,不应将这类设备吊挂在要求安静的用房走廊吊顶内。

6.3.13  医院卫生要求高,消声器内的吸声材料应采用吸声性能好、安全、卫生、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吸声材料或吸声构造。例如:金属微穿孔板、三聚氰胺泡沫(防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