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8-2010 建标库

4.2  隔声标准

4.2.1~4.2.4  对分户墙、分户楼板及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邻居之间诸如说话声、电视音响声等噪声的干扰,以及保障居家生活中声音的私密性。

    对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防止住宅楼内其他用途空间内(如上层电梯机房、下层车库、商住楼的底商等)的噪声扰民。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评价量采用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其指标值是构件的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师隔声设计选材使用。相邻两户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DnT,w+C),其指标值是现场测量值,是住宅建成后实际要达到的值。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及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DnT,w+Ctr)。前者是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选材用;后者是现场测量值,是住宅建成后实际要达到的值。

    测量方法见GB/T19889.3、GB/T19889.4和GB/T19889.14,评价方法见GB/T50121。

    对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要求也适用于分隔住宅楼内居住空间与套外楼梯、门厅、走廊等的墙体或楼板。

     4.2.1条和4.2.2条是所有住宅都应该达到的空气声隔声的最低要求标准;4.2.3条和4.2.4条是供性能要求较高的住宅设计使用的高要求标准。

    本规范卧室、起居室(厅)分户墙、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与原规范(GBJ118—88)相比,大约提高了5dB~7dB。

    修编的主要依据:

    1  根据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性能与主观感觉的关系,考虑满足基本的安静和私密要求。国内城市住宅现场隔声测量调查表明,当住宅分户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值(DnT,w+C)在40dB~45dB时,隔壁的大声讲话时常能被听到,大约有1/3的居住者对隔声不满意;当分户构件的指标值(DnT,w+C)在45dB~50dB时,隔壁的大声讲话一般听不到,播放音乐音量大时能听到,大约有1/5的居住者对隔声不满意;当分户构件的指标值(DnT,w+C)大于50dB后,隔壁的音乐声(钢琴声除外)、叫喊声一般听不到,有90%以上的居住者对隔声效果认可。

    2  参考国内外住宅隔声相关标准。例如,英国标准:DnT,w+Ctr43dB~45dB、澳大利亚标准:DnT,w+Ctr45dB、美国标准:STC45(现场测量,相当于DnT,w45dB)。我国已有城市在住宅设计地方标准中将住宅分户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最低要求指标规定为45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的空气声隔声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7.1.3条要求相当,计权隔声量达到55dB的钢筋混凝土楼板的Ctr值一般在-4dB左右。

    3  根据国内墙体材料、楼板构造的隔声性能测量与调查资料、结合我国经济和建筑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

4.2.5  对住宅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室外环境噪声对居室的干扰。

    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实验室测量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测量方法见GB/T8485和GB/T19889.3。

    本条规定的外窗的隔声要求是基于在住宅室外环境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条件下,使室内噪声符合4.1.1条的规定。如果环境噪声超标或住宅位于交通干道两侧,则需控制窗墙面积比,或按4.3.2条,依室外噪声状况进行专门的隔声设计。

4.2.6  本条是本次修编新增加的内容。

    住宅建筑的承重外墙通常用混凝土、承重砌块这类面密度较大的建筑材料建造,这类重质墙体的隔声能力一般都大于45dB,远比外窗的隔声好。有窗的重质外墙,隔声主要由窗决定。考虑到框架结构体系和钢结构体系的住宅建筑中,非承重外墙往往采用轻质墙体材料建造,有些轻质墙体虽然保温隔热性能很好,但隔声不一定好。因此本次规范修编增加了对住宅外墙隔声基本要求的规定。

    外墙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实验室测量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tr),测量方法见GB/T19889.3。

    对户(套)门的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楼梯走廊内噪声对居室的干扰。对户内分室墙的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户内各房间之间生活噪声的相互干扰。

    户(套)门和分室墙的空气声隔声性能评价量,采用实验室测量的计权隔声量与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符号:Rw+C),测量方法见GB/T8485和GB/T19889.3。

4.2.7、4.2.8  对住宅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作规定,旨在控制楼板上层产生的诸如脚步声、物体坠地等撞击噪声对楼下住户的干扰。

    采用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符号:Ln,w)作为分户楼板构件撞击声隔声性能的评价量,其指标值是构件的实验室测量值,供设计师隔声设计选材使用;采用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符号:L'nT,w)作为现场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的评价量,其指标值是现场测量值,是住宅建成并完成地面装修后实际要达到的值。

    测量方法见GB/T19889.6、GB/T19889.7和GB/T19889.14,评价方法见GB/T50121。

    国外对楼板撞击声隔声的要求普遍较高,例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及德国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最低要求指标分别为L'nT,w62dB、L'nT,w62dB、IIC45(相当于L'nT,w65dB)及Ln,w53dB。

    国内住宅现场隔声测量调查表明,厚度在120mm~150mm的光裸混凝土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通常为80dB左右,普通的住宅混凝土楼板如果不做隔声装修,是达不到表4.2.7中规定的撞击声隔声要求的。因此,要使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超过75dB,在建筑设计时就需要考虑对楼板采取必要的隔声措施。

    混凝土楼板上铺装弹性地面材料或建造由弹性材料隔开面层的浮筑楼板,均可有效改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结合地面装修铺装弹性地面材料是解决楼板撞击声隔声问题的简易而又有效的措施。通常在混凝土楼板上铺装计权撞击声改善量大于5dB(测量方法见CB/T19889.8)的地面材料,如木地板(无论是复合地板还是实木地板)或厚度3mm以上的弹性橡胶(橡塑)地板,可使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超过75dB。层高较高的住宅楼,也可在楼板下设置隔声吊顶,实测隔声吊顶对撞击声的改善量为10dB左右。要想在住宅地面使用硬性地砖,一般需加隔声垫层(浮筑楼板)或隔声吊顶,才可使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控制在75dB以内。

    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几年进行的隔声现场调查和检测资料,住户对L'nT,w在80dB左右的楼板的撞击声隔声现状的抱怨远不及对DnT,w在40dB至45dB之间分户墙的空气声隔声现状的抱怨严重。根据我国经济和建筑技术水平的实际情况、发展趋势以及住户的反应,结合考虑国内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等住宅的不同特点与供给原则,本规范保留了原规范(GBJ118—88)楼板撞击声隔声的高要求标准和低限标准及附注,供不同性能要求的住宅设计使用。

    本规范4.2.7条和4.2.8条的楼板撞击声隔声要求也适用于卧室、起居室与上层门厅、走廊之间的楼板。

    本规范暂不对住宅厨房、卫生间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作规定,一是考虑到厨房、卫生间地面要做防水处理,通常楼板较厚,面积也不大,楼板撞击声问题不突出;二是考虑到厨房、卫生间对地面材料有较高的防水要求(地面一般采用水泥、瓷砖等硬性防水材料),要求这些地面全做浮筑楼板或铺弹性材料不切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