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8-2010 建标库

4  住宅建筑

4.1  允许噪声级

4.1.1、4.1.2  住宅室内允许噪声级标准,是对住宅楼内、外噪声源在住宅卧室、起居室(厅)产生的噪声的总体控制要求。本规范对住宅户内其他房间的允许噪声级暂不作规定。

    住宅的室内允许噪声级按安静程度划分为两个档次的标准,以适应不同标准的建筑。其中4.1.1条的标准是所有住宅都要达到的最低要求标准,4.1.2条是住宅噪声控制的高要求标准,供高标准住宅设计使用。

    住宅室内噪声的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见本规范附录A。

    修编的主要依据:参考了国内外对住宅噪声反应的调研成果以及相关噪声标准指南,并考虑与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协调性和标准的可操作性。

    为了确定住宅的允许噪声级,曾在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地进行过大量测量调查。从北京120个住户的测量调查资料看,当室内昼间噪声级在45dB(A)以下时,有95%以上的住户觉得可以接受。其他地区的调查结论也基本接近。另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近年承担的噪声委托检测工作的统计资料,住宅室内夜间噪声在40dB(A)左右时,住户的意见比较大,普遍反映噪声影响睡眠休息。

    世界卫生组织(WHO)通过专家组对噪声与烦恼程度、语言交流、信息提取、睡眠干扰等关系的调查以及对噪声传递的研究,该组织发表了噪声限值指南。1999年版的环境噪声指南中有关住宅室内噪声的指导限值见表1。

    日本集合住宅居室噪声标准设为三级,昼间指标值分别为35dB(A)、40dB(A)和45dB(A),夜间指标值比昼间低10dB。

    英国标准BS8233中的住宅室内噪声设计指南值为:起居室,30dB(A)~40dB(A);卧室,夜间:30dB(A)~35dB(A)。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分别规定了各类区域的室外环境噪声限值,见表2。

    大量的实测调查表明,住宅在开窗的情况下,噪声由室外到室内有10dB左右的衰减量。对于处于0类和1类区域中的住宅,若环境噪声达标,住宅室内噪声级在开窗时也能满足第4.1.1条要求。但是,当住宅处于其他类区域时,尽管环境噪声达到GB3096标准,在开窗时室内噪声级也未必能满足第4.1.1条的要求,尤其是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开窗”状态下难以满足第4.1.1条的噪声级要求。

    室内噪声不仅和住宅建筑所处的声功能区、周围噪声源的情况有关,而且和建筑物本身的隔声设计密切相关。目前对交通干线两侧的住宅所采取的简单有效的防噪措施是安装隔声窗,保证在关窗状态下室内安静。

    因此,根据我国住宅外部环境噪声的实际状况,结合我国的技术经济条件,本规范规定了住宅在关窗状态下的室内允许噪声级。

    本次修订将住宅允许噪声级由原规范(GBJ118—88)的三级标准调整为两级,相应指标数值也作了调整。本规范与原规范住宅允许噪声级对照表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