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8-2010 建标库

9.4  隔声减噪设计

9.4.1  高噪声级的商业空间不应与噪声敏感的空间位于同一建筑内或毗邻。如果不可避免的位于同一建筑内或毗邻,必须进行隔声、隔振处理,保证传至敏感区域的营业噪声和该区域的背景噪声叠加后的总噪声级与背景噪声级之差值不大于3dB(A)。

9.4.2  当公共空间室内设有暖通空调系统时,暖通空调系统在室内产生的噪声级应符合本规范表9.1.1的规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降低风管中的风速。

    2  设置消声器。

    3  选用低噪声的风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