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16  环境保护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1.1  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及非燃烧产生的工艺粉尘等,对这些污染物均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国家现行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均有规定,同时还要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标准的规定。

16.1.2  本次修订将锅炉烟气除尘的方式从除尘器扩展到了除尘工艺,是符合我国除尘技术发展的。目前,国内可采用的除尘器的型式多种多样,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电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等;在实际工程中,往往结合脱硫脱硝的需要,采用协同脱除的工艺,如低低温电除尘、一体化脱硫除尘装置等,为取得高效率、低造价、低耗能的效果,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除尘工艺。

16.1.3  实际工程中,若选择一种除尘装置不能满足环保指标时,要采取多级或多种工艺组合。如选用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不满足要求,后端可增加一级湿式电除尘器。

16.1.4  为了延长使用寿命,除尘器及附属设施要采取措施防止腐蚀和磨损。密封可靠的排灰机构是保证除尘器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对于除尘器收集下的烟尘,要有密封排放、妥善存放和运输的设施,以避免烟尘的二次飞扬,影响环境卫生。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已较成熟。

16.1.5  本条对脱硫工艺的选择给出了条件,便于在设计中掌握。

16.1.6  本条针对有碱性工业废水可利用的企业、燃油锅炉房或采用水力冲灰渣的燃煤锅炉房,从综合利用角度出发提出了要求。

    本条规定了采用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适用条件,并提出了对该装置的要求,以保证装置的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的二次转移。在装置中设置pH值、液气比和SO2出口浓度的检测和自控装置,可保证一体化湿式除尘脱硫装置的脱硫效果。

16.1.7  目前,燃煤锅炉多采用湿法脱硫工艺,具体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462执行,效果基本能满足环保排标要求。

    湿法脱硫后的低温烟气一般含水较多,一定要做好排水措施;对于混凝土和金属烟道,要做好防腐设计。

16.1.8  经多年运行研究,在循环流化床锅炉中采用炉内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降低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使排放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的规定,已是一项成熟的技术,应予推广使用。由于环保排放限值越来越严格,单纯的炉内脱硫往往不能够满足要求,此时应设置炉后烟气脱硫措施。

16.1.9  本条对锅炉烟气脱硝工艺的选择给出了条件,便于在设计中掌握。

16.1.10  对于利用燃烧器的煤粉锅炉、燃油、燃气锅炉,要从源头上对氮氧化物浓度进行控制,其方法有选用低氮燃烧器、选用炉内带有烟气再循环方式进行低氮燃烧的锅炉、采用烟气再循环等,实际工程中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6.1.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规定,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0t/h(14MW)的锅炉,要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规定,连续监测装置离地高度大于2.5m时,均要求设工作平台和梯子。

16.1.12  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除灰渣处,在运行中均是严重产生粉尘的地点,要设置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罩或局部抽风罩,以进行局部除尘。此装置与运煤系统应按本标准第11.2.17条要求实现连锁自动开停。

    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

16.1.13  由于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严格,为了防止粉尘的扩散,大型锅炉房多采用封闭煤库和密闭灰仓、渣仓。对于采用干煤棚或灰渣堆场,要采用防尘网等掩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