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12.2      

12.2.1  本条规定了锅炉房检修间的工作范围和检修间、检修场地的设置原则。我国锅炉产品系列中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6t/h和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4.20MW的锅炉已实现了快装化、零部件标准化,部件通用程度很高,备品备件容易更换。因此规定的设置检修场地的条件较宽。当锅炉房只设置检修场地时,为便于检修工具和备品的管理和存放,仍需要设置工具室。

12.2.2  锅炉房检修间配备的基本机修设备包括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大型锅炉房检修用的机床设备(包括车床、钻床、刨床和小型移动式空压机等)是采取自行配置还是地区协作,宜做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2.2.3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电气设备一般较多,需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以便设备能正常运行。故条文中规定应设置电气保养室,负责电气保养这项工作。但如本单位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则可不在锅炉房内设置电气保养室。

    对电气设备的检修工作,原则上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由本地区协作解决,但不排除大型锅炉房自行设置电气修理间,以对锅炉房电气设备进行中、小修工作。

12.2.4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仪表设备一般较多,需要有专人负责日常的维修保养,以便设备能正常运行。故条文中规定应设置仪表保养室,但如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部门,并有巡回仪表保养人员时,则可不在锅炉房内设置仪表保养室。

    对仪表的检修工作,原则上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由本地区协作解决,但不排除大型锅炉房自行设置仪表检修间,以对锅炉房仪表进行中、小修工作。

12.2.5  为便于锅炉房设备和管道阀件的搬运和检修,在双层布置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单台大于或等于10t/h、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的单层布置锅炉房设计时,对吊装条件的考虑至关重要。但吊装方式及起吊荷载要根据设备大小、起吊件质量、起吊的频繁程度,由设计人员确定。

12.2.6  对鼓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和煤处理设备等锅炉辅机,也需考虑检修时的吊装条件。吊装方式及起吊荷载应根据设备大小、起吊件质量、起吊的频繁程度,由设计人员确定。如果场地条件允许,也可采取架设临时吊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