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12  化验和检修

12.1      

12.1.1  锅炉房要对运行中的燃料、灰渣、汽、水及各类污染物进行化验。当符合下列条件时,锅炉房可只设化验场地和设备,进行硬度、碱度、pH值和溶解氧等满足锅炉正常运行的水质分析,其他化验工作可通过协作解决:

    (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6t/h或总蒸发量小于10t/h的锅炉房,以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4.2MW或总热功率小于7MW的锅炉房;

    (2)本企业有中心试验室或其他化验部门,可为锅炉房配置水质分析用的化学试剂,并可化验锅炉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不需经常化验的项目是指水质全分析、燃料的工业和元素分析、烟气污染物等化验难度较大的项目,这些项目可通过外协来解决。具体外协项目根据锅炉房规模、管理水平、化验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12.1.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进行修改,调整了化验项目,根据锅炉压力和水处理方式进行分类。

12.1.3  根据目前运行方为核算成本,加强燃料分析化验的现实,取消了对锅炉容量的限制,其中:第1款为原标准条文,第2款中增加了发热量,第3款为新增条文。

12.1.4  对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42MW的锅炉房的燃料分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使锅炉房从设计开始到将来投入运行都能保证经济、安全可靠。

12.1.5  根据目前国家环境保护和节能的要求和现状,本条规定比原标准更严格,增加了对烟气中污染物的化验要求。

12.1.6  为适应目前越来越严的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本条规定。

    1  对于湿法脱硫,浆液的浓度、pH值、Cl-含量、酸不溶物含量为日常化验项目;原剂性能、脱硫副产品性能、脱硫废水排放值等化验项目为定期化验项目,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的,其具体化验项目见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运行导则》DL/T1149。

    2  采用SCR(SNCR)脱硝时,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SCR)系统运行技术规范》DL/T335和有关工厂的运行情况而确定的化验项目。SO2/SO3转化率在规定范围内,可保证脱硝系统的性能,控制氨逃逸率有利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