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锅炉房设计首先从城市(地区)或企业的总体规划和热力规划着手,以确定锅炉房供热范围、规模大小、发展容量及锅炉房位置等设计原则。本条为设计锅炉房的主要原则问题,所以列入基本规定第一条。
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设计时,需要收集的有关设计资料内容较多,本条强调了需要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包括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建及公用系统专业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这样做可以使改建、扩建的锅炉房设计既能充分利用原有工艺设施,又可与原有锅炉房协调一致和节约投资。
3.0.2 锅炉房设计需要取得的设计基础资料与原标准条文一致,包括热负荷、燃料、水质资料和当地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
3.0.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视和不断加强环保执法力度,锅炉房燃料选用要按新的环保要求和技术要求考虑。现在国内不少大、中城市对所属区域内使用的锅炉燃料做了许多限制,如不准使用燃煤作燃料等。随着我国对锅炉烟气排放要求的提高,以燃气作锅炉燃料的做法得到快速推广,所以本条对锅炉的燃料选用规定做了一定限制。
对于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选择,要按上述原则进行确定,并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
3.0.4 燃气的火灾危险性大,相对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不易扩散,且可随地势往下流动,容易积聚,为防止燃气积聚在室内而产生火灾或爆炸隐患,故规定当锅炉燃用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时,就不得设在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以保证锅炉房安全运行。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5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锅炉房既是一个一次能源消耗大户,又是一个有害物排放、环境污染的源头。因此,锅炉房设计中对环境治理要求较高。锅炉房有害物除烟气中含有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外,尚有废水、排气(汽)、废渣和噪声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对其进行积极的治理,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还应加以控制,使其最终排放量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企业卫生等方面的标准的规定。
防治污染的工程还要贯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要求。
3.0.6 本条为设置锅炉房的基本条件,区域的供热应根据国家热电政策、城市供热规划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热用户所需热负荷的供应,首先考虑由区域热电站进行集中供热,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条件时,才考虑设置锅炉房。
1 对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所需的采暖和生活负荷的供热,如其市区内无热电站或热用户离热电站较远,不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时,一般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鉴于我国的地理环境状况,除东北、西北地区外,采暖期均较短,采用热电联产,以热定电方式集中供热,显然很不经济;即使在东北、西北寒冷地区,采暖时间虽然较长,但如采用热电联产,一般也难以发挥机组的效益。故在此情况下,以建设区域锅炉房进行供热为宜。
2 供各用户生产、采暖通风和生产用热,如本期热负荷不够大、负荷不稳定或年利用时数较低,则以建设区域锅炉房为宜。如果采用热电联产方式进行供热,将会导致发电困难,且经济性差。国务院四部委文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中规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热源点的设置要在对本地区热负荷情况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后再确定。
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某些区域的企业(单位)虽属热电站的供热范围,但因热电站的建设有时与企业(单位)的建设不能同步进行,而用户又急需用热,在热电站建成前先建锅炉房以满足该企业(单位)用热要求,当热电站建成后将改由热电站供热,所建锅炉房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的供热热源。
3.0.7 按照锅炉房设计程序,在设计外部条件确定后,即进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的确定、锅炉及附属设备的选型和工艺设计。而锅炉房总的容量和单台锅炉容量、锅炉选型和工艺设计的基础是设计热负荷,所以要高度重视设计热负荷的落实工作。实践证明,热负荷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到锅炉房今后运行的经济性和安全性,而热负荷的核实工作,设计单位负有主要责任。
为正确确定锅炉房的设计热负荷,要取得热用户的热负荷曲线和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后确定设计热负荷。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和同时使用系数后,再加上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确定。
3.0.8 锅炉房设置蓄热器是一项节能措施,它能使锅炉负荷平稳,改善运行状态,提高锅炉运行的经济性与安全性。蓄热器用于平衡不均匀负荷时,在当外界热负荷低时可蓄热,热负荷高时可放热。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在可能条件下,首先考虑调整生产班次或错开热用户的用热时间等方法,使热负荷曲线趋于平稳。如在采用以上方法仍无法达到使热负荷平衡情况时,则经热平衡计算后确有需要才设置蒸汽蓄热器。故设置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各项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
3.0.9 本条规定,专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选用热水锅炉,以热水作为供热介质,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但对于原有采暖为供汽系统的改、扩建工程,或高大厂房的采暖通风以及剧院、娱乐场、学校等公共建筑设施,是否均需一律改为采用热水采暖,需视具体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能硬性规定均应改为热水采暖。
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选用蒸汽锅炉,所生产的蒸汽直接供生产上应用。用高温水取代蒸汽作为工业用热,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经实践是成功的,节约了大量能源,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的要求,因此,当采用热水可满足生产要求时,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产用热的锅炉房是选用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还是蒸汽、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需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一般来讲,对于主要为生产用汽而少量为热水的负荷,宜选用蒸汽锅炉,所需的少量热水由换热器制备;主要为热水而少量为蒸汽的负荷,可选用蒸汽,或热水锅炉,或汽、水两用锅炉。如选用蒸汽锅炉时,热水由换热器制备;如选用热水锅炉时,少量蒸汽可由蒸发器产生,但所产生的蒸汽应能满足用户用汽参数的要求;选用汽、水两用锅炉时,同时供应所需的蒸汽和热水。如生产用蒸汽与热水负荷均较大,或所需的两种热介质用一种类型的锅炉无法解决,或虽然解决但却不合理,也可选用蒸汽和热水两种类型的锅炉。
3.0.10 锅炉房的供热参数以满足各用户用热参数的要求为原则。但在选择锅炉时,不宜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用户使用的压力和温度相差过大,以免造成投资高、热效率低等情况。同时,在选择锅炉参数时,要根据供热系统的情况,做到合理用热。因此在本条中规定了“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条件,做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在锅炉房的设计中,当用户所需热负荷波动较大时,采用蓄热器以平衡不均匀负荷,有条件时尽量做到从高参数到低参数热能的梯级利用,这是合理用能、节约能源的一种有效方法。
3.0.11 近年来我国的燃油燃气锅炉制造技术、燃烧设备的配套水平、控制元件和系统设置等都有了显著的进步,有些产品已可以替代进口,这给工程选用带来了方便条件。本条中的关键是“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全自动可避免人为误操作,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指启动、熄火、燃气压力、检漏、热力系统等保护性操作程序和执行的要求准确可靠。
3.0.12 本条对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做了详细的规定。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和容量首先要满足热负荷需要,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结合热负荷的调度、锅炉检修和扩建可能性来确定。
本条规定的锅炉房锅炉总台数:新建锅炉房一般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一般不宜超过7台,对非独立锅炉房锅炉台数的限制,规定不宜超过4台。这一方面可以控制锅炉房的面积,另一方面也是安全的需要,台数越多,对安全措施要求越多。这些规定与原标准维持一致。本次修订取消了对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下限的限制,但规定当最大的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能满足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和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在特殊情况下,如当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要求,同时又能满足检修需要时,尤其是当这台锅炉因停运而对外停止供汽(热)时不对生产造成影响,可只设置1台锅炉。
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地区设置锅炉房时,锅炉及锅炉房均应考虑抗震设防,以减少地震对它的破坏。锅炉本体抗震措施由锅炉制造厂考虑,锅炉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抗震措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执行。在锅炉房管道设计中,管道支座与管道间应加设管夹等防止管道从管架上脱落的措施,同时在管道的连接处应采用橡胶柔性接头等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