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宗旨。其内容与《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以下简称“原标准”)第1.0.1条相同,总的原则不变。
1.0.2 本条主要叙述本标准适用范围,对原标准第1.0.2条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最新锅炉产品参数系列及实际使用的情况予以调整:
1 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参数保持不变。
2 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其单台锅炉的额定热功率由原来的0.70MW~70MW,改为0.7MW~174MW,其他参数不变。这是符合实际使用情况的。
3 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参数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结水管道和闭式循环热水系统的含义是不包括区域热力管网的有关设计。区域热力管网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执行。
1.0.3 本标准不适用余热锅炉、垃圾焚烧锅炉和其他特殊类型锅炉(如电热锅炉、导热油炉、直燃机炉等)的锅炉房和城市热力管道设计,特别要指出的是垃圾焚烧锅炉的锅炉房设计,因垃圾焚烧锅炉有其特殊要求,这类锅炉房的设计现在有专门的相应标准作依据执行,故不包括在内。
1.0.4 本标准涉及面广,对锅炉房设计中的具体要求,有些仅做了基本的规定,具体的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