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11  监测和控制

11.1      

11.1.1  蒸汽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并记录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筒蒸汽压力;

    2  锅筒水位;

    3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4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5  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11.1.2  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11.1.2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表11.1.2  蒸汽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对于人工上煤的燃煤锅炉,不要求燃料计量。

11.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并记录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1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2  锅筒(锅壳)压力,出水集箱压力;

    3  锅炉循环水泵运行和故障。

11.1.4  每台热水锅炉应按表11.1.4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表11.1.4  热水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对于人工上煤的燃煤锅炉,不要求燃料计量。

11.1.5  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燃油和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1.1条~第11.1.4条的规定外,尚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1  循环流化床锅炉:

        1)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料层压差;

        3)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返料器温度;

        5)一次风量;

        6)二次风量;

        7)石灰石给料量。

    2  煤粉锅炉:

        1)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2)煤粉贮仓、中间粉仓的仓内温度;

        3)煤粉贮仓、中间粉仓的料位指示。

    3  燃油锅炉:

        1)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

        2)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

        3)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汽压力或空气雾化的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

        4)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4  燃气锅炉:

        1)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3)燃烧器前空气压力。

11.1.6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11.1.6的规定。

表11.1.6  锅炉房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仪表

    注:1  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2  水泵和油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

        3  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

        4  对于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11.1.7  锅炉房应装设下列经济核算用的仪表:

    1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2  过热蒸汽温度指示和记录;

    3  供热量指示和积算;

    4  煤、油、燃气和脱硫剂、脱硝剂总耗量记录和积算;

    5  原水总耗量指示和积算;

    6  凝结水回收量指示和积算;

    7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指示和积算;

    8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11.1.8  锅炉房报警信号的装设,应符合表11.1.8的规定。

表11.1.8  锅炉房报警信号的装设

    注: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为可不装设。

11.1.9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及油泵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并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或燃油供油母管的总切断阀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11.1.10  锅炉房集中控制室、锅炉燃烧器、制粉系统、锅筒水位、除氧器水位、炉后区域、输煤系统、油管区、燃气调压装置区,其他重要设备区域、无人值班的辅助车间以及锅炉房区域内需监视的部位,宜设置工业电视摄像头;监视柜及显示屏宜设在集中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