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热水制备设施
10.2.1 换热器容量应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确定;采用2台及以上换热器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换热器容量宜满足60%~75%总计算热负荷的需要。
10.2.2 换热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检修和抽出换热排管场地;
2 与换热器连接的阀门应便于操作和拆卸;
3 换热器间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时起吊搬运要求;
4 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0.7m。
10.2.3 全自动组合式换热机组选择时,应结合热力网系统情况,对机组的换热量、热力网系统的水力工况、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的流量、扬程进行校核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