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41-2020 建标库

6  燃油系统

6.1  燃油设施

6.1.1  燃油锅炉所配置的燃烧器应与燃油的性质和燃烧室的型式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的雾化性能好;

    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

    3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

    4  对大气污染少;

    5  噪声较低。

6.1.2  燃用重油的锅炉房,当冷炉启动点火缺少蒸汽加热重油时,应采用重油电加热器或设置轻油、燃气的辅助燃料系统。

6.1.3  燃油锅炉房采用电热式油加热器时,应限于启动点火或临时加热,不宜作为经常加热燃油的设备。

6.1.4  集中设置的供油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油泵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的总容量不应少于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和回油量之和;

    2  供油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的代数和:

        1)供油系统的压力降;

        2)供油系统的油位差;

        3)燃烧器前所需的油压;

        4)本款上述3项和的10%~20%富余量。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6  集中设置的重油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面应根据锅炉房要求加热的油量和油温计算确定,并应有10%的富余量;

    2  加热面组宜能进行调节;

    3  应装设旁通管;

    4  常年不间断供热的锅炉房,应设置备用油加热器。

6.1.7  燃油锅炉房室内油箱的总容量,重油不应超过5m3,轻柴油不应超过1m3;室内油箱及其附属设施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当锅炉房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30t/h,或总热功率大于或等于21MW时,室内油箱应采用连续进油的自动控制装置;当锅炉房发生火灾事故时,室内油箱应自动停止进油。

6.1.8  设置在锅炉房外的中间油箱,其总容量不宜超过锅炉房1d的计算耗油量。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6.1.10  油箱的布置高度宜使供油泵有足够的灌注头。

6.1.11  室内油箱应装设将油排放到室外贮油罐或事故贮油罐的紧急排放管;排放管上应并列装设手动和自动紧急排油阀;排放管上的阀门应装设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对地下(室)锅炉房,室内油箱直接排油有困难时,应设事故排油泵;对非独立锅炉房,自动紧急排油阀应有就地启动、集中控制室遥控启动或消防防灾中心遥控启动的功能。

6.1.12  室外事故贮油罐的容积应大于或等于室内油箱的容积,且宜埋地安装。

6.1.13  室内重油箱的油加热后的温度不应大于90℃。

6.1.14  燃用重油的锅炉尾部受热面和烟道宜设置蒸汽吹灰和蒸汽灭火装置。

6.1.15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点火及助燃采用轻油时,油罐宜采用直接埋地布置的卧式油罐;油罐的数量及容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台锅炉容量小于或等于35t/h时,宜设置1个20m3油罐;

    2  当单台锅炉容量大于35t/h时,宜设置2个大于或等于20m3油罐。

6.1.16  煤粉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点火及助燃油系统供油泵的出力和台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油泵的出力宜按容量最大1台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燃油量的20%~30%确定;

    2  供油泵的台数宜为2台,其中1台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