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总平面布置
3.0.1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的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
1 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2 宜布置为独立建筑物、构筑物;
3 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地段和主要交通要道邻近处;
4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区,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其高度不应小于2.5m;
5 宜留有扩建的余地。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3.0.3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下同)的半径;
2 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 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4 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3。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Om。
3.0.5 氢气站需与其他车间呈L形、П形或Ш形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面积不得超过1000m2;
2 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3 不得同热处理、锻压、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
4 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6 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爆防护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3.0.7 氢气站内的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宜布置在厂房的边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