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0 控—制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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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1 — 系原规《范第13.9.1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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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提出!了机组或主厂房【控制系统、汽轮机控!制系统、机组—保护回路、火焰检】测装置等供电电源】。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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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 系《原规范第13.9.!2条:。的修改
! ? 为保?证配电?箱、电?源盘供电电源—的可靠性《本条文提出应—。。有两路输入电源【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
】16.10.3【 系原规范第【。13:.9.3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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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DCS或PL!。。C控:制系统后取消了【常规控制盘设—。计模:式和供电模》式规定了其他控【制盘的?供电电?源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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