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 控制系统
本节为新增章节。
16.9.1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控制系统的可利用率。
16.9.2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的新增条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系统I/O点的数量多有变化,设计时应考虑10%~20%的备用量。特别是对于辅助车间控制系统应特别给予关注,板卡、通道、端子均应按此原则考虑。
16.9.3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控制器数量设计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4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控制器、操作员站的处理能力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控制系统的通信负荷率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6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独立于控制系统的后备硬接线操作手段的设置进行了原则规定。
16.9.7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对变送器冗余设置进行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