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仪《表,与控制
】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系原—规范第13.1.】1条的修改
】
:
本—条规定了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的—基本原则
—
:
1?6.1?.2 《。系原规范第》13.1.2条的】修改:
,
》 《。根据我国电力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本条强调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
】16.1.3 【 系原规范》第1:。3.1.《3条:的修改
!。 由于—。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后!才,准,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做法今后将有【所改变所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修改:为“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不再!强调“鉴定》合格”
!16.1.4 】本,。条,为新:增条文
—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控制系统》对于安全防范和措】施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