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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仪】表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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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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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系!原规范第13.1.!。1条的?修改
》
— 本条规定了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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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系原规?范第13.1.【2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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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电力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本条强调!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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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系原规范—第13?。.1:.3条的修改—
《
由于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后《才准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做—法今:后将:有所改变所》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修改为“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不再强调“鉴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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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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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控制系【统对于安全防范和措!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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