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 仪表?与控制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系原规范第1!3.:1.1条《的修改
《
】 本条规定了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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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 系原规—。范第13《.1.2条的—修改
【
》根据我国电力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本条强】调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
!
16.1.—。3 系原规范第1!3.:1,.,3条的修改
】。
《 由于》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后?才准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做法—今后将?有所改变所》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修改为“!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不再强调!“鉴:定合格”
】
16.1.4 ! 本条为新增条文】
【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控制系统对于安【全防范和《。措施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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