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 仪表与控制
【
—
:
16.《1 一般规定
】
《
16.—1.1 系原【规范第13.1.1!条的修改
—
《 本条规定了!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的基》本原则
【
,
16.1.2 !系原规范第13【.1.?2条:的修改
》
】根据我国电力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本条《强调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
《
16.1—.3 《系原规范《第13.1.3条的!修改
?
— 由于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后才准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做法今后将有所【。改,变所: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修改为》“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不再:强调“鉴定合格【”
《
:
16.1.4 】 本:条为:新增条文
》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控制系】统,对于安全防范和措】施的基本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