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 仪表与控制
!。
1】6.:1, 一般规定
【
》
:16:.1.1《 , 系原规范第1【3.:1,.1条的修改—
,。。
!本条规定了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的基!本原则
—
16.1.2!。 系原规范第13!.1.2条的修【改
?
— 根据我国—电力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本条强调—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
》
16.1.3 ! 系原规范第13.!1.3条的修改
】
【 由于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后才准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做法今后将有—所改变所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修改为—“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不再强调“鉴定】合格:”
?
?
16.1.4 !本条为新增条—文
—。
《。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控制系统对》于安全防《范和措施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