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仪》。表,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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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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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系原《规范第13.—1.1条《的修改
》
《 本》条规定了《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型的?基本原则《
16.!1.2 系原规范!第13.《。1.2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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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电力: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要求本条强—。调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选择应《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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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系原规范第1!3.1?.3条的修改
】。
— 由于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后才准许《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做法今后将有【。所改变所以对新【产品、新技术的【要求修改为“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不!再强调“鉴定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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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 本条为新增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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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条是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PLC!)技术后新增—的条:文规定了控制系统对!于,安全防范《和措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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