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49-2011 建标库

5  厂址选择

5.0.1  系原规范第2.3.1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的厂址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增加了厂址综合论证和评价应在拟定的厂址初步方案的基础上的规定。

5.0.2  系原规范第2.3.4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直流供水的发电厂水源的布置要求。增加了取水口的布置要求。

5.0.3  系原规范第2.3.9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5.0.4  系原规范第2.3.6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当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但低于浪高时需采取的措施。

5.0.5  本条为新增条文。

    本条增加了尽可能把主厂房及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布置在承载力较高的地段上的规定,采用天然基础可大大节省地基处理费用。

5.0.6  系原规范第2.3.8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划分的地震基本烈度。

5.0.7  系原规范第2.3.10条的修改。

    本条对原条文进行了归纳,简化了原条文的内容,对贮灰场的选择及布置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5.0.8  系原规范第2.3.12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规划出线走廊时需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几大方面:接入系统规划、电厂出线方案、周围环境等,同时增加了当高压输电线牵涉周围重要设施而无法避开时,为了增强线路的可靠性和保证周围重要设施的安全,两者间应有足够的防护间距。

5.0.9  系原规范第2.3.13条。

5.0.10  系原规范第2.3.14条的修改。

5.0.11  系原规范第2.3.16条。

5.0.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为使项目顺利批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发生颠覆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