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7-2012 建标库

4.2  防护距离

4.2.1  本条是原规范第3.2.1条的修订条文。1991年国家颁发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对防护距离的确定,作了比较科学的规定;2010年修订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卫生防护距离又作了具体定义,防护距离是指“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元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已明确了三十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氯丁橡胶厂、盐酸造纸厂、黄磷厂、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聚氯乙烯树脂厂、铅蓄电池厂、炼铁厂、焦化厂、烧结厂、硫酸厂、钙镁磷肥厂、普通过磷酸钙厂、小型氮肥厂、水泥厂、硫化碱厂、油漆厂、氯碱厂、塑料厂、碳素厂、内燃机车厂、汽车制造厂、石灰厂、石棉制品厂、缫丝厂、火葬场、皮革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炼油厂、煤制气厂等。在工业企业总体规划中,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与国情、工艺生产技术水平、对污染的治理水平以及当地气象条件等因素有关。

    1  为了节约集约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作为卫生防护距离。

    2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是考虑到使人身不受污染。对卫生防护距离的地带应进行绿化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4.2.4  本条是原规范第3.2.4条的修订条文。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系指企业内部噪声超过某一声级,以致对外部环境或内部工作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