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87-2012 建标库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3  含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6.3  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4.6.4  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  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6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7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