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4.3 见本规范第4.2.4条第2款和第4.3.3条的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4.4.5 见本规范第4.3.5条的条文说明。
4.4.6 见本规范第4.3.6条的条文说明。但 <800Ωm和 =800~3000Ωm两种情况是适用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根据图2,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仅有≤3000Ωm一种情况,即本条第1款。
4.4.7 根据IEC 62305-3:2010第35页6.3规定中的式(4):,按该规定的表10,=0.04,按该规定的表11,=1,分流系数见本规范附录E。将相关数值代入上式,则得本规范式(4.4.7)。
4.4.8 参见本规范第4.3.9条的条文说明。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由于滚球半径hr规定为60m(见本规范表5.2.12),所以将45m改为60m。
4.4.9 国内砖烟囱的高度通常都没有超过60m。国家标准图也只设计到60m。60m以上就采用钢筋混凝土烟囱。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于60m的部分才考虑防侧击。钢筋混凝土烟囱本身已有相当大的耐雷水平,故在本条文中不提防侧击问题。其他理由见本规范第4.3.9条的条文说明。
金属烟囱铁板的截面积完全足以导引最大的雷电流。关于接闪问题,按本规范第5.2.7条的规定,当不需要防金属板遭雷击穿孔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本条的金属烟囱即属于此类。而实际采用的铁板厚度总是大于0.5mm,故本条中对金属烟囱铁板的厚度无需再提及。金属烟囱本身的连接(每段与每段的连接)通常采用螺栓,这对于一般烟囱的防雷已足够,即使雷击时有火花发生,不会有任何危险,故对此问题也无需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