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3.1.2.1 !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3.1】.2.2 》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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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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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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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5 》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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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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