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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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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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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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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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3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