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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1.1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 :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