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3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  3.1.2.3!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3.1.3 【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 3.1.5 !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