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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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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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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1 【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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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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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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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
3.1.4A 】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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