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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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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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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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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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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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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 3.1.2.3! ,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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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3.1.3 【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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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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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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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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