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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系统设计
【
【。
3.1 —。一般规定《
】3.1.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1【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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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 3.1.2】.,4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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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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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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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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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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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