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3!.,1.1 《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2.1 】 ,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
: 《3.1.《2,.2 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 3.1《.2.3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00《Pa:
— ? 3.1.2.4 ! 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3.1.3.1 】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 3.?1.3.2》 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
:
,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
3.1—。。.4 启动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
3.—1.4A 组合】分配系统的二氧化碳!。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
3.1.5】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时: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 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量【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