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6-2013 建标库

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9.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  电气火灾监控器。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9.1.7  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