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16-2013 建标库
《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 9》.1  一般规定】 【 9.1《.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 9.1.2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     1 】 电气?火灾监控器 —。    】 2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    3 —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9《.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 9.1》。.,4,  :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9.1!.5  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 9》.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 9.1.7  !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