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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系统设计
】
7.2.】1 A《。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6章的规定】
》
2 【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 , 3 《。 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 : 4: 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7.2.2 — ,B类和C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
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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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B类系统中设【置在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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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D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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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 2 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7.2!.4 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时系统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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