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系统设—计
!7.2?.1 A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6章—的规定
! ,。 2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 ,。3 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 , :。4 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
:
7.2《.,2 B类》和C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
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
— 3 》B类系统中设置【在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
7.2.3— D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
》。。 2 《 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
7.2.!4 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时系】统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