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系统设计
7.2.1 A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在公共部位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6章的规定。
2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可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3 设置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将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关信息传输给相连接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4 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探测器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
7.2.2 B类和C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内设置的家用火灾探测器应接入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
2 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启动设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灾声警报器。
3 B类系统中,设置在每户住宅内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连接到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应能显示发生火灾的住户。
7.2.3 D类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个起居室的住户,宜采用互连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2 宜选择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3年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7.2.4 采用无线方式将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系统时,系统设计应符合A类、B类或C类系统之一的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