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1  总则

1.0.1  本条主要说明制定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本规范涵盖了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水喷淋系统的设计要求。

    合理的设计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国内外有不少成功的灭火案例。近年来,在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先后成功扑灭过10000m3凝析油内浮顶储罐全液面火灾、15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100000m3原油浮顶储罐密封区火灾等多起大型石油储罐火灾。实践证明,其规定是合理、有效的。

    本次修订增加了部分新设计内容,拓展了泡沫灭火系统的应用范围。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泡沫灭火系统是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而产生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正规的泡沫灭火系统。我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研究并应用泡沫灭火系统。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相应技术规范的先后颁布,泡沫灭火系统得到广泛使用。应用的主要场所有: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油库、地下工程、汽车库、仓库、煤矿、大型飞机库、船舶等场所。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陆上场所。

1.0.4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工程技术标准,除本规范不适用的场所外,只要规定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至于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泡沫灭火系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有关规范执行。另外,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配套的规范,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爆炸和火灾危脸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以及相关产品国家标准,都应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