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2010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此前,我国专门针对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的国家标准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为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据建设部建标[2006]77号“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标函[2006]50号“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的要求,此次全面修订将上述两部规范合并,并定名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由于上述两部规范的合并,并且又增加了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内容,为了服从规范的整体要求,规范章节做了重新划分,将共性内容集中单独成章,相应的节也进行了调整,并增加或删除了部分条文。此外,对原规范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重大或局部修订,与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相比,有以下重大变化:
1.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由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按泡沫喷射形式分节,调整为按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等保护对象进行分节。使规范条文清晰连贯、方便使用,也使得各节内容基本平衡。
2.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炮、泡沫枪系统一节,不仅名称改变了,应用范围也有变化。首先依据规范编制组在浙江诸暨进行的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厢式轿车火灾试验,增加了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的设置规定;其次对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的设计规定,除适用于泡沫炮、泡沫枪系统外,也适用于采用低位泡沫喷射口的系统。此外,对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枪和泡沫炮系统的设计参数做了较大修改。
3.本次修订增设了附录A,并规定了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试验方法,既便于工程设计也对试验方法进行了规范。
4.对原《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有关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的概念与应用场所重新做了界定。原规范以系统在应用场所内应用范围的大小,即按全场所应用还是按局部场所应用来区分全淹没系统和局部应用系统,两者的区别就是保护场所的大小,并依此规定了不同的泡沫液与水的供给时间,难以准确把握。本规范参照NFPA11《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以应用场所封闭与否及场所周围的围挡情况来区分两个系统,不但易于界定,也更符合工程实际情况,且利于系统推广应用。
5.对原《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两章的分节形式做了重大调整,使规范条文清晰连贯、方便使用。另外,对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单独成节并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处
主要起草人:甘家林 原继增 汤晓林 秘义行 石守文 贾宜普 李 生 孟祥平 张凤和 蒋永琨 吴礼龙 关明俊 侯建萍
原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消防支队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金洪斌 秘义行 汤晓林 侯建萍 刘玉身 侯世恩 郑铁一 南江林 吴洪有
原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商业部设计院 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 煤炭部河南平顶山矿务局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上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冶金工业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 浙江乐清消防器材厂
主要起草人:孙 伦 栾 培 马桐臣 张连城 王万钢 潘 丽 魏金甫 陆连甲 曹建毅 王宏进 糜吟芳
原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鞍钢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公安消防局
主要起草人:马桐臣 栾 培 王万钢 南江林 徐晓琴 汤晓林 张洪英 宋树欣
为了方便广大设计、生产、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