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9.2  管道水力计算

9.2.1  系统管道输送介质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水和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2  液下喷射泡沫喷射管前的泡沫管道内的泡沫流速宜为3m/s~9m/s;

    3  泡沫-水喷淋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和泡沫混合液,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5m/s,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大于10m/s;

    4  泡沫液流速不宜大于5m/s。

9.2.2  系统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当采用普通钢管时,应按下式计算:

9.2.3  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9.2.4  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9.2.5  液下喷射系统中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管道的压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2  发泡倍数宜按3计算;

    3  管道压力损失系数可按表9.2.5-1取值;

     4  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9.2.5-2确定。

9.2.6  泡沫液管道的压力损失计算宜采用达西公式。确定雷诺数时,应采用泡沫液的实际密度;泡沫液粘度应为最低储存温度下的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