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管道水力计算
9.2.1 系统管道输送介质的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水和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
2 液下喷射泡沫喷射管前的泡沫管道内的泡沫流速宜为3m/s~9m/s;
3 泡沫-水喷淋系统、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和泡沫混合液,在主管道内的流速不宜大于5m/s,在支管道内的流速不应大于10m/s;
4 泡沫液流速不宜大于5m/s。
9.2.2 系统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当采用普通钢管时,应按下式计算:
9.2.3 水管道与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
9.2.4 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的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给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9.2.5 液下喷射系统中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管道的压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2 发泡倍数宜按3计算;
3 管道压力损失系数可按表9.2.5-1取值;
4 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9.2.5-2确定。
9.2.6 泡沫液管道的压力损失计算宜采用达西公式。确定雷诺数时,应采用泡沫液的实际密度;泡沫液粘度应为最低储存温度下的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