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6.4 】 移:动式系统 — : 6.—。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     1 【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 ,    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   【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 : 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 , : 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 ,    2 —。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 6.【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6【.4.5 》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简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 , 6.—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 6.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 ?6.:4.8  移动式】。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 《 ,6.4.9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