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移动式系统
6.4.1 移动式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1 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场所;
2 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
3 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
6.4.2 泡沫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6.4.3 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辅助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可在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5%~10%;
2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存量不宜小于0.5t;
3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于2t的泡沫液。
6.4.4 系统的供水压力可根据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确定。
6.4.5 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简,且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6.4.6 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便于运送到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混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6.4.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移动式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满足最大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6.4.8 移动式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2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6.4.9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