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

3.4.1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比例混合器(装置)的进口工作压力与流量,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与流量范围内;

    2  单罐容量不小于20000m3的非水溶性液体与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3的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及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0m3的内浮顶和外浮顶储罐,宜选择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

    3  当选用的泡沫液密度低于1.12g/mL时,不应选择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4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采用集中控制方式保护多个防护区时,应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5  全淹没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或局部应用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一个防护区时,宜选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或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

3.4.2  当采用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衡阀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3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3.4.3  当采用计量注入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注入点的泡沫液流压力应大于水流压力,且其压差应满足产品的使用要求;

    2  流量计进口前和出口后直管段的长度不应小于管径的10倍;

    3  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置单向阀;

    4  泡沫液管道上应设置冲洗及放空设施。

3.4.4  当采用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10m3

    2  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当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大于5m3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1台小容积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其容积应大于0.5m3,并应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泡沫混合液。

3.4.5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MPa~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MPa~0.03MPa;

    2  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3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有防止水倒流入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4  应设有不少于1个的备用量。

3.4.6  当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采用管线式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混合器的水进口压力应为0.6MPa~1.2MPa,且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要求;

    2  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可按水进口压力的3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