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151-2010 建标库

3.3  泡沫消防泵

3.3.1  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  当泡沫液泵采用水力驱动时,应将其消耗的水流量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3  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泡沫混合液泵的额定流量宜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

    4  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3.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要求,并应与所选比例混合装置的工作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相匹配,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最大水压力;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充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响泡沫液的性能;

    3  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规格型号应与工作泵相同,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4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

    5  除水力驱动型外,泡沫液泵的动力源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且宜与系统泡沫消防水泵的动力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