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相协调,本标准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
表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0.2 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 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是协调一致的。
(2) 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等国家的有关标准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Ⅰ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单独制定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标准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3) 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及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标准在这方面也作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将其危险性升至乙A类又太高,实际上由于泄漏扩散时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其危险性又有所降低。故本次修改火灾危险性升至乙B类。但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沸点时,一旦发生泄漏,危险性较大,此种情况下丙B类液体火灾危险性升至乙A。
(4) 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标准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类液体和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按闪点细分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统称为“可燃液体”。本标准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5)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
表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6) 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其原因如下:随着轻柴油标准和国际标准接轨,柴油闪点由60℃降至45℃~55℃,柴油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就由原来的丙A类变成乙B类。有关研究表明:柴油闪点降低以后,其发生火灾的概率增加了,但其危害性后果没有增加,特别是当其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发生火灾的几率和火灾事故后果的严重性都没有增加。因此,对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当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轻柴油的操作温度一般大于40℃,此时,轻柴油仍应按乙B类。
3.0.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
表3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根据设备操作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
3.0.5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布置在厂房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例如布置甲B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地说为甲B类,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统定为甲类。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类别设备的同一房间,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时,即使发生火灾事故,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故可按火灾危险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