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本条体现了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过程中“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理念,做到设计本质安全。要求设计、建设、生产管理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内容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物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和操作条件高温、高压的特点制订的。
新建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遵守本标准。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工程,除煤的运输、储存、处理等以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标准。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首先按本标准执行,当执行本标准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参见本标准第4.2.12条的条文说明。
1.0.3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先后调查了多个石油化工企业,了解和收集了原规范执行情况,总结了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的经验和教训,对有些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时,吸收了国外石油化工防火规范中先进的技术和理念,并与国内相关的标准规范相协调。
另外,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涉及专业较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本标准已有明确规定的均应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