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静电【接地:
》。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
1 】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
《。
3 【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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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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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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