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160-2008(2018年版) 建标库

9.2  防雷

9.2.1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际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际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