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电气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9.1.3 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9.1.3A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事故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罐组;
2 宜直埋或充砂电缆沟敷设;确需地上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缆敷设在专用的电缆桥架内,且不应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同架敷设。
9.1.4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9.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9.1.6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