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 火灾报警系统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2套及2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4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的浮顶罐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
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标准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